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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税收行政复议14条说明了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月9日 来源: 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   http://www.lsfcjf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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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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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是很多人都不理解的,房屋遗产税也就是房屋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时候需要缴税,而房屋赠与是一种行为,房屋赠与也行需要缴税的,遗产税与房屋赠与都是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接下来为大家介绍遗产税的有关内容。

一、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

房屋遗产税是需要继承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收, 而房屋赠与是一个房屋转移的形式,二者是有截然不同的。房屋遗产税是继承者在继承被继承者的房屋时候所需要缴纳的税收,而房屋赠与者需要缴纳的是契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房屋赠与,指一方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其法律特征:

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二、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三、房产遗产税征收方法是什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范围内,不论身份,可以依照法律自由交易房产,交易价格不可低于其地区房价的合理评估下值。

2、任何人的房产可以通过赠与或者遗产继承的方式给予他人,任何人通过赠与或者继承得到的房产免税部分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人均居住面积。任何人死亡后的房产可以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条件进行继承,继承不超过人均居住面积的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国家征收百分之九十后可以给予继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目前,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的征收。

四、2017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1、公证继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2、缴纳公证费2%

房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调查,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无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出具公证书;

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2%;

3、房权变更

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

手续费每平方1元,登记费80元,领取房权证;

4、对外售房过户

和买方一起准备好过户材料,按程序测绘、评估,缴纳税费;

5、缴纳个税及其他税

在税务部门契税窗口,申请缴纳契税,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买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营业税,按5.6%缴纳,卖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20%缴纳,卖方缴纳;

国家按全额20%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6、房管部门缴费

文中为大家介绍了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内容,房屋遗产税包含了房产继承的时候缴纳的20%的个税和其他税费,而房屋赠与则需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 在进行房屋遗产继承的时候缴纳遗产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更少地缴纳遗产税,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情况中进行一个计算。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安阳律师。

税收行政复议14条说明了什么?

最近税收行政复议第14条,有了一项新的说明,有很多人,不太明白,这一条说明说明了什么,具体有什么内容它包含了什么包括它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为大家整理出税收行政复议14条的分析。此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这一规定确立了以下内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其本身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国务院享有“行政终局裁决权”;国务院有权进行“二级复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首先,这一规定不符合公正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法律原则。公正原则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法律原则是什么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原则不是法律规则,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他们是必不可少的〔1〕。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规则的规则”。因此,在行政复议中,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即使是有关行政复议的立法也不例外。

公正或正义,即英文中的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本质上讲,正义与公正是一致的:实现了正义,就实现了公正;违反了正义,也就破坏了公正。正义是法的灵魂,符合正义要求的法才具有道德效力,才是真正的法,才易于被一般社会成员所接受。违背正义的法最终会因为是恶法而迅速消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正义内涵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都不容违背。程序正义意味着法律的实施与适用必须以符合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的方式进行。即法律适用的“过程”必须是合理的,可以为一般社会成员的内心所接受。现代法治理论认为,中立性原则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它有两个具体要求:一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二是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或歧视。西方著名的法谚“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对这一原则的通俗归纳。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其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这就使得其“自己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明显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相对人往往追求实体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但在程序正义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即使是正义的结果也可能会因为过程的不正义而不被社会一般成员认同。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美国也有类似的格言〔2〕。《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这一理念的违反会导致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形同虚设。其复议决定即使是客观公正的,也很难被行政相对人信服。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公正原则,理论上是无效的。

其次,这一规定不符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确立了国务院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所谓行政终局裁决,是指当时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性的,当事人必须服从,不能再提起诉讼。行政终局裁决制度变相放弃了“司法最终裁决权”。其本质上是行政权超越了司法权,是对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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